作者:谢波(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副院长、总体国家安全观研究院研究员)
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构成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准确把握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时代内涵和实现路径,是新时代新征程把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推向前进的必由之路。
一、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性质:一场深刻革命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是我们党系统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治国理政实践得到的重要结论。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深嵌于全面依法治国这场深刻的革命之中,对完善之理念、方式、路径均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理念上,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别是全面依法治国和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两者均是内涵丰富、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思想体系,又都对国家安全法治作出重要论述。习近平法治思想之核心要义体现为“十一个坚持”,其中对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生物安全、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对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等作出专门强调。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核心要义体现为“十个坚持”,其中包括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正是在新思想新理念统领下,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目标更清晰、方向更明确,并在新时代不断深化、持续推进。
在方式上,强调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深度运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要求各级领导机关和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在新时代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出“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加强法治思维构建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等,无不体现出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强调。正是如此,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加快步伐,以2015年制定《国家安全法》为引领,20余部国家安全专门立法接连出台,上百部内含国家安全条款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党委(党组)国家安全责任制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定实施,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在路径上,一体推进完善国家安全法治、战略、政策体系。“三个体系”既各有侧重又相互配合,统合于国家安全体系之中。一方面,“三个体系”在作用上各有侧重,法治体系侧重强调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战略体系侧重站在全局高度进行顶层设计,政策体系则体现出因时因势、识变应变的灵活性。另一方面,“三个体系”相互影响、一体协同,这集中表现为完善“三个体系”进程中三者间的转化关系。例如,党的政策性文件中多有国家安全法治相关论述,对此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国家安全战略纲要》指出“把法治贯穿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全过程”,审议《国家安全战略(2021-2025年)》时强调“更加注重法治思维”,而这些要求又转化为国家安全法治实践过程中一系列立法成果。
二、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作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
法治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历史和现实也昭示我们,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为此必须在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过程中,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之保障作用,全面提升国家安全工作法治化水平。
通过“固根本”发挥法治的规范性作用。“固根本”意味着法治的规范性作用应得到充分发挥,这就要求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的制度规范,也彰显出法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基础有着根本性、战略性、全局性意义。在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过程中,法治的“固根本”作用同样需要有效发挥。我国于2015年制定《国家安全法》即是国家安全领域一部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律,其立足全局、统领各重点安全领域,以此为基础,我国形成了基本法与单行法并立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框架,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健全完善,实现了国家安全法治之“固根本”作用。
通过“稳预期”发挥法治的引导性作用。从法理上讲,人与人之间会形成复杂的关系,如果没有法治确立公开的规范供人们预测其行为及后果,社会便会陷入无序状态,而法律通过发挥预测作用可减少人们行动的盲目性、偶然性。“稳预期”着重强调稳定性,特别是随着国家安全问题复杂程度、艰巨程度明显加大,就更需对风险挑战有心理预期,这也是风险社会条件下法治本身的要求。
通过“利长远”发挥法治的保障性作用。“利长远”并非追求“一时之治”,而是追求“长治久安”,这就需要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总结经验、凝聚共识,与时俱进健全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利长远”作用的发挥寓于新时代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其典型表现之一即低位阶制度向高位阶法律“升级”。例如,为反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对我国企业和个人滥用“长臂管辖”、滥施单边制裁,在商务部出台《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的基础上,于2021年6月制定实施《反外国制裁法》,进一步充实了我国对外斗争的法律“工具箱”。
三、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路径:推进国家安全工作法治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同时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各方面”的重要论述表明,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在路径上应紧扣“分两步走”战略安排,持续推进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建设。
加快国家安全政策向法律的转化。政策转化为法律是新形势下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以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举措。尽管国家安全政策因其针对性、灵活性可以适应当前国家安全形势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增大之特点,但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必须把有立法必要的国家安全政策及时转化为法律,逐步实现国家安全由“政策之治”转向“法律之治”。
加强非传统安全和新型安全领域立法。随着国家安全内涵外延更加丰富、时空领域更加宽广、内外因素更加复杂,越来越多的非传统安全和新型安全领域进入国家安全体系,为此必须加快推进这些领域的立法进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一个显著特点即加强了非传统安全领域立法:《网络安全法》《核安全法》《生物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出台,为应对非传统安全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新型安全领域,我们也高度重视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如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安全风险,国家网信办等7部门及时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及规范应用。
健全完善传统安全领域立法。进入新时代,尽管非传统安全威胁明显上升,但以军事、政治、外交等冲突为代表的传统安全威胁依然严峻,且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问题相互交织,安全威胁日趋复杂化、多样化。为防范应对传统安全领域的新问题、新挑战,必须健全完善相关立法,例如,为适应新形势下间谍情报活动主体更复杂、领域更广泛、手法更隐蔽、目标更多元等新特点新趋势,修订后的《反间谍法》于今年7月1日实施,为开展反间谍斗争提供了强有力法治保障。
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近年来,随着我国快速发展,一些西方国家患上了“焦虑症”,加大对我国围堵、打压、捣乱和颠覆。面对西方的打压阻遏,我们拿起法律武器,坚决捍卫自身主权权益、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我们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先后出台《出口管制法》《反外国制裁法》《对外关系法》等涉外法律,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开展斗争,牢牢掌握国家发展和安全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