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系作者在湖北省纪检干部培训班(第一期)上的报告提纲。虽是提纲,对我们很有参考价值,特予刊发。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纲)
湖北省委党校副校长、教授 方世荣
一、法治国家在中国的提出
中国在1978年改革开放时开始恢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制恢复方针。
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02年党的十六大从各个方面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2007年党的十七大又进一步要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0年胡锦涛同志强调:“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
二、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
中国从1978年恢复法制建设到1997年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重大转变。
了解法治国家,首先应了解法治与法制。这是两种不同的理念,有具体区别。
(一)法制:(Rule by Law)以法管制、管束。通常理解为以既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工具来实施管制。它被形象地称之为“刀制”。
(二)法治:(Rule of Law)法的统治。指法具有最高的统治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同等地遵守服从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由于它具有公平的含义,被形象地称之为“水治”。
法治要求任何人和组织都必须服从法律规定,在这里,法已不是被作为工具,而是所有的人和组织办事应当遵循的准则,法具有最高权威,而不是个人具有最高权威。它与人治有明显的对立性。这就是现代意义的法治。
依法治国,或称法治国,法治国家,就指对一个国家来讲,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地位,任何国家机关、单位、政党、武装力量、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都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法治国家实行法治而非法制。
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准
(一)有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1、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2、有完整的公法与私法
3、有健全的实体法与程序法
(二)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执行
坚持一切政党、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遵守法律。
(三)有公正的执法与司法保障法律实施
1、执法与司法的实体公正
2、执法与司法的程序公正
(四)已制定的法必须是良法
要求人们所普遍遵守法,必须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良法有两类确定标准:
1、实质的标准:
第一,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
第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
第三,体现和保障公平和正义。
2、形式的标准:
第一,法律规范的统一性;
第二,法律规范的准确性;
第三,法律规范的公开性;
第四,法律规范的可实施性。
依法治国的两个层面:
(一)以法律制度来规范国家机器(包括公权力机构),即一切具有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
(二)以法律制度来管理一国范围内的各种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