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院〔202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纪律,保证课程表执行的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科课程表是学校落实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组织教学活动的基本文件,一经排定和发布,所有任课教师均应严格按照课程表开展教学活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调课包含以下情况:因故更换任课教师的情况(代课);因故改变上课时间、上课地点或上课形式的情况;因故停止课程表中部分教学活动的情况(停课);因故造成授课学时不足需要安排补课的情况(补课)。
第二章 调课原则
第四条 任课教师因以下原因不能正常上课的,可办理调课手续:
1.因病无法正常上课,须提交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单或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调课手续。
2.因公参加重要会议或学校安排的外出进修、调研、学习等活动,须提交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调课手续。
3.因课程内容、教学条件和教师授课需求等原因需要改变上课时间、地点或上课形式的,须提交开课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调课手续。
4.其他特殊原因。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申请的调课均应遵循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的原则,原则上教学内容和课时数不因调课而减少。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如有特殊情况,课程需进行跨学期调整的,属于教学执行计划变更,由各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并上报本科生院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调课程序
第七条 任课教师不得私自调课。确需调课的,原则上应由本人至少课前一天在学校调课系统中提出申请,并同步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特殊情况,任课教师可委托开课单位教学管理人员办理。
第八条 调课实行校、院两级审核。开课单位本科教学负责人在调课系统中进行审核,同意后由本科生院负责审批。
第九条 本科生院审批通过后,本着“谁申请,谁通知”的原则,由调课申请人负责通知到任课教师及相关学生。如未及时通知到位,造成的有关后果由调课申请人负责。
第十条 因突发事件来不及办理调课手续的,任课教师应第一时间向开课单位报告,开课单位须及时以电话等形式报本科生院备案,事后须补办有关调课手续。事前不报告的,事后不予补办调课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因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学校临时组织的大型活动(含大型考试)需要调课的,按学校下发的通知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若出现未经批准擅自调课行为,按《华中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校教〔2017〕18号)处理。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严格审批调课事项,调课情况将纳入学校对各教学单位的年度本科教学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